“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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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20 14:44:27  点击:[] 编辑: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科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市场监管全局性重点工作。为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办法》(省政府129号令)《甘肃省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

        21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现就推进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场监管总局“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着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工作制度,完善抽查系统。

        1.统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甘肃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部门2367个抽查事项,包含一般检查事项50个,重点检查事项25个(其中8个事项有交叉),作为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的基本依据。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省局和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实际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双随机抽查平台向社会公开。

          2.统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场监管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将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统筹建立全国各领域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建立。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各领域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标准未发布之前,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按照新三定赋予的职能,依照省局《清单》统筹建立本辖区各领域相对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满足本级当前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需要。待总局各领域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标准发布之后,进行整合调整。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和新三定要求,积极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尽快做好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调整完善工作,并适时做好动态更新工作,确保底数清,形成全省上下贯通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工作效率。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3.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制定出台抽查工作指引,对《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省局将依据总局出台的抽查工作指引和省局《清单》,适时修订全省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作为全省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执法依据。

        4.统一监管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省局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建设甘肃省互联网+监管平台,进一步完善双随机抽查系统,建成全省功能完备、规范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满足双随机抽查工作各个阶段、多种模式的抽查工作需求,畅通数据归集路径,确保实现全省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双随机抽查依托公示系统统一进行,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主体名下。2019年底前初步实现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双随机抽查依托公示系统统一进行。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实现全过程留痕。畅通数据归集路径,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市场主体名下。

          (二)制定工作计划,规范检查流程。

        1.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本辖区市场突出风险,依照省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省局2019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各类任务实施时段(见附件4),统筹规划、合理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见附件5),有针对性地安排抽查任务,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尽量以部门联合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为避免重复抽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省局决定将《清单》(第一版)中的登记事项、公示信息210项抽查列入省局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列入本级抽查计划,可围绕《清单》(第一版)中其他21类抽查事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本级统一抽查和县(市、区)级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于当年12月底前统筹制定来年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上报省局备案。为确保完成总局年度各类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到5%的目标要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年度一般检查事项各类自行抽查覆盖辖区企业总数比例不得低于3%,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但不得超过100%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结合机构改革实际,2019年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工作计划应于20195月底前制定完成,并上报省局备案。

          省局于每年年底前针对《清单》中的各类抽查事项确定下一年度抽查比例范围。省局相关业务机构依据《清单》提出年度抽查需求,明确本级或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检查或配合实施的事项,提交信用监管处,汇总形成省局年度统一的抽查工作计划。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在抽取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对任何检查对象都不能实施“免抽查”,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取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牵头机构要协助本级相关业务机构做好抽取工作。

          3.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4.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全面实行市场监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的联合检查,对涉及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抽查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

        5.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要在本次抽查(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行政处罚、“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6.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7.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与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以采取不定向或定向方式确定检查对象,根据其经营范围确定参与部门和抽查事项;可以根据对市场监管风险的研判,确定联合抽查的范围,并明确参与部门及所需抽查事项;可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将相关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在特定领域开展联合抽查;可以将联合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分类状况或等级挂钩,适当增加高风险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厘清责任边界,规避监管风险。

          1.坚持基本原则。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2.严格责任追究。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3.适用免责情形。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大背景下,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对双随机抽查人员、经费、执法装备等保障,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以实施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契机,推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整合后的“化学融合”。

        (二)强化责任落实。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图,倒排时间表,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按照时间节点全力抓好落实。在国家层面有关标准尚未出台之前,要不等不靠、以我为主、超前谋划,认真做好一单两库的建立和完善工作,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归集与共享,积极与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强化统筹协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内部各业务条线的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省局相关处(室、局)及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重复多头布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省局相关处(室、局)及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及业务条线的工作指导,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接收到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摇号下派的不属于本辖区的检查对象名单(经济户口)和需要修正的抽查结果公示错误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调整(见附件9、附件10)。

        (四)强化宣传培训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适应市场监管新常态、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加强舆论宣传,扩大企业和公众知晓度,增强企业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快形成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分层分类的方法,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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