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农牧村三资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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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zz/2020-00037
        • 标      题:关于印发加强农牧村三资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州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3-05-15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加强农牧村三资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89号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农牧局、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关于加强农牧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关于加强农牧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州农牧局 州财政局 州监察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州农牧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5号)精神,结合我州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省政府提出的“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全面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体系、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队伍建设、突出民主管理的主导地位、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保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组织领导”的要求,牢牢抓住我州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关键环节,切实维护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牧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农牧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农牧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农牧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实施好州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五大战略”作出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完善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州上将要制定出台《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农牧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与此相应,各县市、乡镇政府也要建立相关的财务收入、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财务公开、资产经营等制度,以形成全州统一规范的资产台账、资源台账、资产和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文本。

        (二)夯实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基础

        全州农牧村集体“三资”家底清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全面落实,覆盖面达到90%以上;积极推动村级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全州90%的乡镇“三资”数据进入甘肃省“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县市每年对乡镇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一次。

        (三)强化农牧村集体“三资”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全州90%以上的村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县市、乡镇农经部门切实履行农牧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职责,对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开展定期审计,对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款的使用与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农牧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开展专项审计。

        (四)规范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

        县市、乡镇、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凡涉及农牧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做到及时立卷归档。

        (五)健全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

        县市、乡镇有专门的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做到工作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职责明确,经费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主管部

        全州农牧村集体“三资”行政主管部门为州县市农牧局,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由县市农经站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长、村委会和村委会主任为辖区内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村级“三资”监管及运行服务具体工作由乡镇农经站(加挂农牧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承担。未设置农牧村经营管理机构的乡镇,要积极组建,并依托其尽快建立农牧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乡镇农经站要配备熟悉农村政策、具有财务会计知识、具备一定财务管理能力的专职“三资”代理服务人员,各乡镇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至2人,做到人员明确、岗位明确、职责明确,并协助村委会共同做好村级财务代理及“三资”监管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牧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

        在全面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基础上,实行农牧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体制,由原先代理集体资金拓宽到代理资产资源。要在尊重农牧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委托乡镇农牧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村集体“三资”管理。各代理机构要以村为基本核算单位,与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牧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协议。实行村级“三资”委托代理后,原有财务管理运行程序不变,各村委会不再设会计,只配备兼职村出纳(一般由村文书兼任)。

        (三)规范村集体“三资”管理账户账簿及档案管理

        1.统一开设村级银行账户。代理机构为代理村分村设立村级基本账户,所有收支统一在基本账户中核算,不允许开设其它银行账户,并取消一切形式的存折户。集体资金支取实行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村集体“三资”代理机构“双印鉴”监管制度。即村级财务印鉴包括村财务专用章和村主任、出纳及代理会计私章,村级财务印鉴在开立村级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备案,村财务专用章和代理会计私章由代理机构确认的村级代理会计保管,村出纳和村主任的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加强财务票据管理,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财务结算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收支结算业务票据统一使用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收付款凭据。

        2.统一设置账簿。农牧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村级财务管理实际,以村为单位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资产管理台账和资源管理台账,将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经济收支、资产、资源统一纳入账内管理。实行分村设账统一管理体制,统一为各村建立“三资”管理专账,即“四账一簿两台账”,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村务公开登记簿、资产台账和资源台账。在具体运行中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设置账簿、统一记账(报账)程序、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核算内容、统一会计报表。

        3.统一档案管理。结合各自实际,各乡镇可建立综合档案室或单独档案室,保管各村历年产生及形成的“三资”档案,具体包括会计账簿、凭证、资产台账、资源台账,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公益建设项目及村级文书等档案。

        (四)规范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程序

        1.资产管理。村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房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经济林木、农牧业基础设施等。村级资产要以清产核资为基础全部建立村级资产台账,所有资产均录入相关村级会计账簿,每年年终对新增、减少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变更登记。村集体资产发生变动和处置时,必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进行估价后方可处理,处理必须进行公开协商或公开竞价,严禁暗箱操作或擅自变卖、处置集体资产。对国家投资、社会捐赠、集体和农牧民筹资筹劳等多渠道筹资建设形成的产权不清的资产,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国家无偿投资形成的由村上管理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全部界定为农牧村集体资产。

        2.资源管理。村集体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村级资源要以清产核资为基础全部建立村级资源台账。因集体土地未确权颁证,农牧户承包土地未登记地块、面积及四至,分类、分户录入资源台账尚有困难,可实行逐步录入,即将已确权颁证的先行录入,待各乡镇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完成后再全部录入。农牧村集体建设用地变动以及使用权出让事项必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公开协商或挂牌出让。

        3.资金管理。一要加强收入管理。村级收入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统一经营收入和财产变卖收入,土地房屋资产租赁、机动地、荒山承包收入,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救济扶贫款及各种捐赠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款及其它收入。村级集体必需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规范的票据,严禁收款打白条或收款不开票。村级出纳对各项收款应当做到当天收、当天存入村银行账户,个别交通不便的边远乡村必须在3日内缴存到村银行账户,凭银行缴款单到代理机构结算,严禁收入不入账、坐支、白条抵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二要加强支出管理。村级支出包括办公经费、村组干部报酬、计划生育育龄妇女管理小组长报酬、村公益事业支出、村经营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财务由各村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具体额度由乡镇或村集体制定;超限额支出及较大的项目开支由村级理财小组审议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支出。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定支出的凭证,代理会计不得入账。具体核算报账按照县市农经站制定的代理会计运行程序执行。

        (五)推进农牧村集体“三资”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实施办法》(甘农牧发〔2012〕121号)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要将农牧村集体“三资”特别是村级资金管理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在村务公开栏内向群众进行经常性公开。各乡镇农牧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要按季度对所辖村级财务收支及运行情况提供数据,由村委会负责进行公开,并要求村级财务公开每年公开次数不少于4次,实现农牧村集体“三资”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六)全面加强“三资”数据网络监管工作

        根据全省农牧村集体“三资”数据网络公开监管平台运行要求,积极开展农牧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各乡镇为农牧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配备上网电脑1—2台,打印、扫描一体机1台,相关软件1套,并在乡镇农牧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人员中选配一名熟悉计算机网络操作的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三资”数据录入及上传、日常维护工作。力争在5年内全州建成农牧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体系,实现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科技化、信息化、网络化。

        (七)创新农牧村集体“三资”经营机制,壮大农牧村集体经济实力

        积极支持引导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合理有效利用农牧村集体“三资”,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为导向,采取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方式,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经营集体资金、盘活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支持引导城中村、城郊村充分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复垦节余土地、“四荒地”等自然资源,发展物业经济、特色产业和休闲农牧业。积极探索将国家对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新型合作组织的投资、扶持、奖励补助等项目资金,转化为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份的途径,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推动资金,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州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各县市要成立由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纪委、农牧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民政局、国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市纪委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各项工作,确保“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培训指导

        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较强,各县市相关部门都要选配专业及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参与此项工作。加强对县市乡镇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举办由县市、乡镇、村三级干部参加的政策业务培训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规范农牧村审计工作

        要在广泛开展经常化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加大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农牧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社会捐赠物资管理使用、“三资”经营收益分配等农牧民群众关注的集体“三资”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力度。各县市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农牧村审计工作,充分利用农牧村审计结果,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依法查处截留、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集体“三资”问题,切实维护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

        (四)保障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经费

        州、县市要将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经费、农牧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经费和“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所需经费,确保农牧村审计、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监管人员培训、网络监管平台建设等农牧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市要加强督导检查,切实解决农牧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具体困难,建立完善“三资”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操作运行程序,并将其细化纳入农牧村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农牧村“三资”管理水平。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农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农牧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要及时调查处理;民政部门要负责指导完善民主议事程序,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农牧村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矿产等资源的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分工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形成加强农牧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的整体合力,努力提高全州农牧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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