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委省政府建设质量强省的部署要求,省政府修订发布了《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修订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2012年经中央批准,国务院增设了“中国质量奖”,作为我国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从全国范围看,31个省级政府全部设立政府质量奖或省长质量奖。2011年,根据质量发展工作需要,省政府首次批准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甘政发〔2011〕99号),是我省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的最高荣誉。2016年对《实施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截止目前,全省共获得中国质量奖1个,中国质量奖提名奖5个,敦煌研究院目前是西北地区唯一的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累计共有21家企业和组织获省政府质量奖,14家企业和组织获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2017年以来,国家陆续发布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19年省委省政府也印发了《甘肃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对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要求;今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对《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之我省原《实施办法》5年有效期已到,亟须对《实施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为此,省市场监管局及时启动《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充分遵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积极借鉴了《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修订》的成熟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实施办法》(审议稿)。2021年11月22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并于2021年12月2日印发施行。
二、主要目的
修订后《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省质量奖励制度,有助于规范和指导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省政府质量奖的导向作用。切实发挥品牌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各行各业更加注重品质,秉承匠心、推陈出新,在全社会树立重视质量、崇尚质量、创造高质量的价值导向,助力质量强省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获奖主体。参照总局和其他省份的做法,正奖和提名奖增加了个人;对参评组织和个人增加了政治要求和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以及制定质量战略、建设质量文化等要求。严格申报材料涉密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了申报和评审工作流程。根据实践情况和参照国家总局实施程序,增加了陈述答辩环节,并细化了评审程序,规范了工作流程。明确在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申报材料接收单位以及产生受理名单、建议名单后均要进行公示。进一步完善了对异议的办理程序。
(三)进一步严格监督管理。严格退出机制,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撤销奖励,不予受理其申报时限由5年延长到10年;将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撤销奖励情形的时间增加到5年。因质量奖是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企业或组织的荣誉,明确了禁止以获奖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进一步突出奖项示范引领作用。明确省政府质量奖旨在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强化奖项宣传推广的功能,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市(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省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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