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2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切入,统一规范全省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快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但随着改革纵深推进,医保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问题尚没有彻底解决。2021年10月2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指导各地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家基本政策和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实施意见》,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保障,要求省内各统筹地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制度可持续发展、群众得到实惠。
二、我省《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我省《实施意见》共包括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实施综合保障政策、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组织保障等7部分,主要内容与国家《意见》基本一致,重点对救助对象范围和相关政策标准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国家《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使医疗救助制度从面向特定身份人群转变为面向全体参保人员。我省《实施意见》具体将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7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同时,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认定职能,分别由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依职能认定后,由医保部门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二)待遇政策标准稳步提升。我省《实施意见》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在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同时,坚持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内容框架设计,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充分衔接我省原有的医疗救助方式、救助比例、年度限额、二次倾斜救助等政策内容,使我省各项政策标准既符合国家政策,又保障我省困难群众现行待遇水平稳步提升。其中,继续对特困人员( 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60%至100%。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纳入医疗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分别为 2000元和5000元,救助比例为60%。直接救助和依申请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统一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三)落地措施强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省《实施意见》对各项落地机制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强化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细化明确了依申请救助机制,同时要求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动态做好监测人员与分类救助政策的衔接。其中,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为有效解决申请困难群众因前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依申请救助追溯支付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真正做到及时托底,从源头上入手提高医疗救助制度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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