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4月6日,省医保局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省是全国中药材主产区之一,是国家中医药发展综合改革试点示范省、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群众对中医药认同广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1〕62号)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制定本《意见》。
二、工作目标
《意见》从支持中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有序扩大中医药医保支付范围、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升中医药采购配送服务水平、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等6个方面提出政策,涵盖了医保的全流程、全要素管理,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在调节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医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将其提供的“互联网+”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是建立目标导向的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优化现有中医价格项目,完善新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开展调价评估,启动以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为专项的动态调整工作,逐步建立以突出中医特色为主,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三是有序扩大中医药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省级调整权限及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药配方颗粒分批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积极将疗效确切、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重大疫情中,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以及经省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甘肃方剂”,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是逐步建立以较低费用取得较大健康收益为目标的中医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和医保基金总额调整机制,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优先将国家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县乡级城乡居民单病种付费实行“中西医同病同价”。对已经实行DRG或DIP付费的地区,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病种的系数和分值,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医优势病种,可按床日付费。探索将中医优势病种纳入中医日间诊疗,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政策支付和结算。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
五是提升中医药采购配送服务水平,对于可以在全省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中单独开通采购模块,支持省内医疗机构异地采购使用;进一步扩充中药饮片采购目录,并对我省尚未阳光挂网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进行增补,完善我省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政策;推广发展“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提高中医药服务便捷度,方便群众。
六是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充分运用医保智能监控、现场核查、病历抽审、调查询问等手段,积极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治理、飞行检查、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核查及第三方协查,规范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强化医保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联动,建立完善部门间相互支持、协同监管的综合制度,大力推进部门间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促进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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