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现行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于2018年10月9日州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后因国务院、省政府并未出台新的政府工作规则,此工作规则沿用至今,其中许多提法、理念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为推动政府议事规则运行与政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进一步规范州政府议事规则运转程序,提高政府运行效率,我们启动了此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规则。
三、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工作规则》共11章70条,与原规则条目相同。本次修订具体如下:
第二章第五条“州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修改为“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章第十二条“州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修改为“州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第十七条“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甘南”,修改为“推进绿色现代化,建设美丽甘南”。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州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将“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删除。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查”,修改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各部门的督查”。
第八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分管副州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修改为“分管副州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向州长汇报同意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修改为“州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相对固定”。
第八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末尾“由州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修改为“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章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修改为“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州长签发;州委、州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会签”,修改为“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签发;州委、州政府联合制发的文件,按州委办公室规定程序审核签发”。
第九章第五十四条中增加了“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得原文转发、照搬照抄,力戒形式主义;没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确有必要的可制发配套文件,但原则上只配套一级,不得层层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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