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办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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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政办发

        • 2013-12-02导出word关于表彰2013年度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关于表彰2013年度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州政发〔2013〕16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表彰2013年度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州广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质量发展纲要》,大力推进质量振兴,不断强化质量管理,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显着增强,涌现出一批质量管理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激励企业质量管理创新,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州政府决定,对获得2013年度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政府质量奖的甘肃华羚酪蛋白股份有限公司和玛曲县黄河首曲药源开发有限公司予以通报表彰,并各奖励10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表率作用,取得更大的成绩。其他企业要以获奖企业为榜样,开拓创新,提升质量,增强综合竞争力,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加快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6日

        • 2013-12-02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6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草原火灾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

          2.2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 预测和预警

          3.1 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3.2 报告制度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草原火灾预防

          4.1 草原防火的行政措施

          4.2 草原防火的技术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与等级

          5.2 扑火队伍及力量

          5.3 信息报送和处理

          5.4 现场信息采集

          5.5 先行处置

          5.6 设立现场指挥部

          5.7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5.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9 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5.10 扩大应急

          5.11 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5.12 新闻发布

          5.13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讯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后期处置

          7.1 统计及调查

          7.2 救助机制

          8 奖励与惩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实施与生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草原火灾,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提高预防、扑救草原火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农业部关于印发〈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及灾后草原恢复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4.2 依法办事。依法规范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公民、社会团体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扑救草原火灾给群众、组织造成的损失。

          1.4.3分级负责。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机构。州县政府、农(畜)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1.4.4 快速反应。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完善及时、科学、准确的决策程序,健全和完善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草原火灾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牧业生产和生活秩序。

          1.4.5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县(市)、乡(镇)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1.5 草原火灾分级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1.5.2 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1.5.3 较大(III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1.5.4 一般(Ⅳ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草原火灾直接烧毁的草原牧草(饲草料)、牲畜、建设设施、棚圈、家产和其他财物损失(按火灾发生时市场价折算)。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

          州、县(市)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农牧局局长、甘南军分区副司令、武警甘南支队支队长、森林武警陇南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水电局、州扶贫办、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卫生局、州安监局、州文广新局、州环保局、州旅游局、州气象局、甘南军分区、武警甘南支队、森林武警陇南支队、州草原监理站、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甘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农牧局,由农牧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贯彻执行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全州草原防火工作。

          2.2.2 组织和指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牧场进行较大及以上级别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协调解决各县(市)之间草原火灾扑救的重大事宜,指导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2.2.3负责召开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制定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

          2.2.4协调落实草原火灾扑救经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防灾救灾资金、物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

          2.2.5落实有关领导决定关于草原火灾扑救的批示、指示;根据火情,向州政府及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2.2.6 研究处理其他有关草原防火的重大事宜。

          2.3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负责贯彻执行州政府、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关于草原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决定。

          2.3.2及时汇总、核查、报告草原火灾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2.3.3 提出草原防火工作计划,落实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

          2.3.4在草原防火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2.3.5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

          2.3.6代表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实施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了解和督导重点草原防火区县(市)政府落实草原防火工作措施。

          2.3.7督促各县(市)定期开展防火队伍专业培训和防扑火实战演练。

          2.3.8 推广科学合理的灾后草原植被恢复技术。

          2.3.9负责全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防火设备、车辆等防灾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2.3.10 组织各县(市)政府及牧场、有关部门进行草原火案的调查等事宜。

          2.3.11负责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3 预测和预警

          3.1 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省草原防火指挥部监测信息和州、县(市)等值班报告。

          州、县(市)农(畜)牧及草原监理部门建立草原火灾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类草原火灾信息,及时并逐级上报,不得谎报、瞒报、缓报。进入防火期(10月1日—次年5月31日),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草原监理站要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3.2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机构或政府报告。草原火灾报告必须及时、准确,按照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就近就地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估测面积、地理气象状况、发展趋势和威胁情况、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扑救情况等。

          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联防制度,完善草原防火监测制度,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设立草原防火隔离带。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3.3.2 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四级预警标准,即I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II级(重大)草原火灾、III级(较大)草原火灾、IV级(一般)草原火灾,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1)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2)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III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4)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灾害发生地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3.4 预警支持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县(市)要加强草原防火站建设,确保草原防火工作正常开展。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系统。

          州草原防火接处警电话:

          0941—8212607(州草原防火办)

          0941—8218251(州草原监理站)

          4 草原火灾预防

          4.1 草原防火的行政措施

          4.1.1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草原防火组织,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行其职,各负其责。草原上的企事业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草原防火工作,一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建立群众扑火队伍,在重点火险区还应当组织专业扑火队伍。

          4.1.2搞好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草原防火工作涉及到草原区的千家万户,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是减少人为火灾的主要措施之一。大力宣传《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和《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增强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把草原防火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1.3 建立各种有效的防火制度。一是草原防火承包责任制;二是防火检查制度;三是巡护了望制度;四是火情报告制度;五是联防护草制度;六是奖惩制度。

          4.1.4严格控制火源。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要经过当地草原防火部门的批准,并严格遵守防火规定。

          4.1.5加强草原防火队伍建设,提高防火水平。成立草原防火应急技术分队,加强草原防火专业队伍培训,开展扑火演练,提高防扑火能力。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在火灾易发区建立群众组成的扑火预备队伍,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均成立草原防火巡逻队,负责草原防火的宣传、巡视、组织等工作,做到紧密联系,加强协作联防。

          4.2 草原防火的技术措施

          4.2.1开设防火线。在草原和森林的交界处开设30—100米宽的防火线;草原内防火线宽为10—30米;居民点、工矿企业周围开设防火线宽度为50—100米。

          4.2.2建立防火点。在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重点防火区,建立防火点,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和观察通讯器材等。

          4.2.3 建立草原区通讯网。

          4.2.4做好防火规划设计。主要包括火险等级划分、绘制火险图、划分防火区。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与等级

          当发生草原火警(火灾),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启动本级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并向州草原防火办报告情况;当达到较大(III级)预警标准时,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省草原防火办报告情况;当达到重大(II级)预警标准时,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省级预案;当达到特别重大(I级)预警标准时,按照《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开展工作。

          州草原防火办接到县(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火灾报告后,研判认定III级响应时,报州草原防火指挥部,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情,决定启动本预案。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扑救工作均由火灾发生地县(市)政府负总责。

          5.2 扑火队伍及力量

          重点牧区县(市)政府成立专业扑火队伍。扑火队伍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义务扑火队和公安消防部队为辅,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地就近调动。

          (1)第一梯队为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和干部职工、广大农牧民群众;

          (2)第二梯队为武警部队;

          (3)第三梯队为人民解放军。

          5.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州草原防火办在草原防火期内随时接收草原火灾信息。重要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及有关成员单位。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办公室接收草原火灾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对草原火灾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州草原防火办应当将重要情况立即报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情况严重的,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指派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止事件扩大。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草原火灾(火警),如果涉及或影响到周边地区,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州(县)政府。如果有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委,征求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5.4 现场信息采集

          包括草原过火面积、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火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州、县(市)指挥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5 先行处置

          草原火灾发生后,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农(畜)牧草原部门、事发地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尽快作出反应,组织本部门专业救援队伍或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群众,加强对火灾的监控,立即向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5.6 设立现场指挥部

          州、县(市)政府或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草原火灾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州县(市)、乡(镇)政府和州、县(市)农(畜)牧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5.7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现场应急基本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火灾受害人员,并划定火灾区域和受危害区域,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决定启动州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或物资等;启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5.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市)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需要部队参与扑火的,由州政府或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报省政府决定。

          5.9 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草原火灾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及畜牧业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5.10 扩大应急

          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当一般或较大草原火灾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州政府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支援,或者建议州政府启动或向省草原防火办提请启动高级别火灾事件应急预案。

          5.11 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都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乡(镇)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防火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5.12 新闻发布

          草原火灾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较大、一般草原火灾信息,由省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新闻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须经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管理。

          5.13 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向省草原防火办报告。在无次生火、暗火等余火的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和省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一般、较大草原火灾被扑灭,无次生、衍生火灾发生时,经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研究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讯保障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州、县(市)草原监理部门,在现有有关信息系统基础上完善功能,建立草原火灾信息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州突发草原火灾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并与上下级政府之间、与政府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6.2 资金保障

          草原火灾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分别由州、县(市)财政予以保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6.3 医疗卫生保障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市政府负责。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救护医疗。根据“分级救治”原则,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地带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6.4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草原火灾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6.5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草原火灾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6 技术保障

          6.6.1充分运用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草原火灾扑救指挥系统、草原火灾扑救三维模拟系统和草原火场侦察移动系统;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

          6.6.2根据火灾可能燃烧的区域,按基本程序和注意事项合理指挥。掌握可利用的灭火条件、合理的灭火方式,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灭火方案。

          6.6.3根据火场的立地条件,预测火灾的发展,确定投放适当灭火力量以及火线各部位投放兵力。并选择最佳行进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到达火场,研究确定灭火人员如何运送、从哪里调人、走哪几条路线、何时到达指定火线灭火最为有利等。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在防火期内,各级电视台气象预报中应加入草原火险等级预报。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经常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7 后期处置

          7.1 统计及调查

          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对受害草原面积、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人员伤亡、扑救支出、物资消耗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草原火灾现场处置完毕后,火灾调查、火案查处由县(市)草原防火办和草原监理站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火情核查报告由县(市)草原防火办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州草原防火办。

          7.2 救助机制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生产捐赠资金和物资。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进行社会救助。

          8 奖励与惩处

          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州、县(市)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县(市)草原监理站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行动方案,并报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备案。

          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本预案应及时修订与更新。

          县(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和更新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的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应急预案,并报州农牧局备案。

          9.2 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1年4月11日由州政府办印发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应急预案》(州政办发〔201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农牧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牲畜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过火面积核查、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州草原监理站负责加强草原防火的宣传和扑火技术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原因、受损情况等进行调查。

          州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体系、监测体系和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州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区学校及师生的安全工作。指导全州草原牧区学校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草原防火宣传活动。

          州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办理草原应急消防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手续,协助开展火案侦破、火灾扑救等工作;州公安消防支队要和其它应急救援队伍一起共同做好草原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州民政局:妥善解决受灾区域内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并对因扑救草原火灾受伤或死亡人员给予一定的医治费用和抚恤金;指导本系统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的草原防火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加强草原防扑火经费的储备、使用、监督和管理。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草原消防车辆的有关优惠政策,及时按规定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州政府批准执行抢险任务的草原消防专用车辆办理减免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手续;保证草原灭火工作中扑火救灾人员和紧急物资的调运,保证运输路线畅通无阻。

          州水务水电局:负责草原牧区水利设施维护和水情信息发布,确保发生草原火灾时的人畜饮水安全。

          州扶贫办:负责受灾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和对群众救助及生产恢复工作。

          州林业局:协助各级草原防火指挥部做好林草交界区域的联防联扑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做好扑火工作中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州安监局:负责指导全州草原牧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州文广新局: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和新闻播报机构积极开展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报道草原防火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火灾案例,发布草原火险天气等级预警警报。

          州环保局:负责与县市、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起共同开展草原植被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州旅游局:组织和指导全州旅游行业做好草原防火工作,配合A级旅游景区上级主管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负责协调旅行社、导游与旅游景区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做好草原防火宣传;配合草原防火部门检查A级旅游景区的草原防火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及时预报草原火险等级及天气预报,提供气象服务;负责草原火灾的动态遥感监测,提供火情资料及灾区气象资料;协助农牧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动态分析。

          甘南军分区、武警甘南支队和森林武警陇南支队:在做好本系统的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队伍和民兵,配合和参加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甘南分公司:负责保证草原扑火过程中的信息畅通。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草原防火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 2013-11-21导出word关于印发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和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发〔2013〕1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

          分配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06号),进一步完善我州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从州情出发,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原则,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加快建立符合我州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目标任务。2014年至2015年全州累计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23000套。“十二五”期间,全州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58162套,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35%以上,全州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基本解决。全州农村危房改造覆盖面达到70%,农村砖混、砖木住房比例达到80%以上。

          (三)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统筹规划,逐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坚持建设标准,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重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各县市要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依法管理、市场运作”、“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做好共有产权配售工作,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积极研究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的具体办法,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加大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它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事先明确规划建设和套型结构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州人民政府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镇建设部令第11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制定全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也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同时,要依据规划,研究在建制城镇、产业园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中低收入人群聚集区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办法。

          (二)加大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和回购(改建)廉租住房力度。“十二五”时期,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对住房保障规划中未按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区域,报经当地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项目当地的工程造价,由开发商出资,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时,必须在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记入其企业信用档案。

          各县市回购(改建)的廉租住房要有县市政府同意回购(改建)廉租住房的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保障房主管部门与房屋所有者签订的房屋收购协议(回购或改建廉租住房项目名称、地址、套数、面积、回购单价及金额、交付使用时间)。回购的房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水电暖卫生设施齐全,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回购后可直接用于安排实物配租(售),改建房屋要确保施工质量、改建后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满足居住和生活需要。回购、改建房屋的产权比照新建廉租住房产权管理规定执行。今后凡是县市政府配建、回购(改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方案或协议都要由州住建局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允许配建和回购(改建)。

          (三)积极盘活既有房源,增加有效供给。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经州、县(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集中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纳入县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计划,并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国有资产和建设单位资产按照建设成本所占份额确定。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可以按照“谁拥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统筹配租,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四)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小户型、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要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改造资金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开发让利等办法多渠道筹措。

          各县市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要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要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县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各县市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定规划,进一步明确改造时间表,合理安排改造时序,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各县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由州住建局审批,不允许违反规定进行棚户区改造。

          (五)全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房价较高的县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各县市要抓紧研究出台本县市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办法,明确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以及申购家庭条件、程序和产权管理等内容,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

          (六)加大农牧村危房改造力度。科学编制农牧村危房改造规划,加强和完善危房改造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及危房改造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危房改造整体水平。各县市要抓紧制定农牧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按照“三线”率先、以面为主的思路,科学合理确定“十二五”期间农牧村危房改造点,按照“整村推进、集中安排、连片改造”的原则,明确改造重点和时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州农牧村危房改造。通过实施差异分类补助等优惠政策,优先解决全州农牧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各县市要规范“一申二评三核四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危房改造公示制度,公开、公正、公平的确定改造对象。要按照确定一户、建档一户、录入一户、建成一户、完善一户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的对改造户信息进行系统录入。各县市应依据《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197号),建立“农牧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农牧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以“一册名”、“一折通”的形式全额发放到改造户手中;各县市要总结和提炼当地建筑文化特色,设计一批住宅建设方案,通过危房改造,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体现地域和文化内涵的新型农牧村。要加大建筑节能示范推广。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采暖系统,要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被动式太阳能房,打造一批有规模、效果好、成本低的建筑节能示范点;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农牧村危房改造专项跟踪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定期督办、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进展。同时,要加大农牧村危房改造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好经验,好做法,以已建典型推动危房改造不断深入。

          三、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认真落实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县市政府要组织住建(房管)、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土地供应计划,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在年度土地计划中实行单列并专项考核。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执行率偏低的县市,停止对商品住房供地及相应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各县市要根据“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储备结构,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按《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解决低收入家庭困难的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执行;建设安置住房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城镇、林区、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中央、省级财政将按照补助标准对新建廉租住房予以补助;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国有工矿、林区等棚户区改造予以补助和支持。各县市政府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规定,落实“提取土地出让金额的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的要求,并实行分笔缴纳,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金的县市,州财政通过年终决算扣回相应数额资金,作为全州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调剂使用。同时要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研究探索“利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回笼的资金,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基金”的运行模式,为县市政府长期履行住房保障职责强基固本,提供资金支持。各县市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足额落实农牧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建制镇和集镇土地开发出让收益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的基础设施。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牧村住房小额贷款的支持力度,支持农牧民改善住房条件。建设资金紧张的县市政府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建设,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确定融资项目,商定代建计划,规范有序地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和代建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一)优化规划设计。州县两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结合保障对象家庭的实际,充分考虑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全、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设计标准。要贯彻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牧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严格建设程序。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做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依法落实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规定。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定并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度,限定办理时间,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落实质量责任。要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认真落实在保障性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质量监管措施及其责任落实到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竣工验收监督,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和单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挂牌督办,对相关建设、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营和租售管理

          (一)规范准入审核。按照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各县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要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操作规程,健全住建(房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政)和住房面积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为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提供便利,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严格按规定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真落实“一审(农民自愿申请)、二评(村民委员会评议)、三核(乡镇审核)、四批(县级审批)”的公示程序,切实保证补助对象的真实、必要。严格执行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制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资金运行公正透明,严禁一切弄虚作假违纪行为。

          (二)健全退出机制。州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公安、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档案,对保障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已购置、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其退出或退还,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

          (三)严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各县市政府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制定本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及时调整并公布租金标准,保证租金水平基本稳定。要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说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要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其配售价格要由州住建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实施。保障家庭确有退出共有产权管理的,由县市政府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四)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产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住房保障部门对个人是否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州、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五)加强使用监管。各县市要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查处力度,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六)创新管理模式。州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开拓工作思路,不断创新保障性住房管理模式。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从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及社会捐助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实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建设和管理。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六、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责任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州县市政府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配备人员编制,充实工作人员,住房保障性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十二五”时期,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州政府负总责,县市政府抓落实的原则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州、县(市)两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县市政府要按照目标任务,尽快开展项目立项、征地拆迁、规划许可等前期工作,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

          (三)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督办制度。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州政府要坚持日常检查、季度督查、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各县市政府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月25日前将督查情况报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县市政府,州监察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依法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四)建立示范带动机制。在全州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创建工作,对列为全州示范创建的县市和项目,州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在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并优先列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试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先进的县市、单位给予奖励。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甘建保〔2012〕374号)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公开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件:1.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操作规程

          2.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附件1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

          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确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动态管理。

          第三条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统筹考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以城镇低保月人均补差标准为基础,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来确定。

          第四条 州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民政、工商、统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核定的有关工作,各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和情况查询。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申报、组织、认定工作,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工作。

          社区居委会根据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各县市要加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办)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收入核定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七条 凡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人员持有本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住房面积低于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可申请认定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八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

          (二)夫妻双方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六)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在社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或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的;

          (三)近三年内购买或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

          (四)有高价值收藏、购买有价证券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五)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六)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七)参与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本人;

          (八)服刑、劳教期内正在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人员本人。

          第三章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核定

          第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两个方面。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按月领取的各类社会养老保障金;辞退金、保险索赔、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居民家庭间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与扶助资金;

          (五)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助学贷款等;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九)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

          (十)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员的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包括以购买、继承、接受捐赠、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人均住房面积。

          第四章 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调查与计算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询、邻里访问以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及住房面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加盖公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对兼职性收入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经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储蓄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凭证并经认定机构调查后认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或银行卡予以认定。

          (二)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和认定机构调查后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和当事人收条等综合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与赡养义务人、抚养义务人及扶养义务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1.具有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人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低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实际给付计算。

          2.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应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作为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计入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收入。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应给付数额的,按实际给付计算。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受馈人诚信申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人在拥有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房产,继承房产列入继承人财产性收入范围;继承人在没有个人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确定为家庭财产,不列入收入。其他的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认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对出售财物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家庭各项收入项目应合并计算,支出项目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重复扣减。

          第二十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对不能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的,收入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第二十二条 对借贷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家庭人员住房面积的调查、核定由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初步核实意见,由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察测绘后认定。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面积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受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委托,对每个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住房面积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将证明材料和调查结果报送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核,同时组织居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复审合格后,出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证明;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核定证明,确认申请人准入资格。

          与保障性住房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认定申请,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在同一城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住地分离的,也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经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授权,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审查,方式和内容如下:

          (一)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审核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查询核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的申请人名单,分别到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有关信息查询和考录。

          1.通过公安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是否在本辖区。

          2.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情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建设(房管)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购买房产、房产买卖,人均住房面积是否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等。

          4.通过工商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办经营实体、经商、办企业、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等。

          5.通过证监部门协调相关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开户炒股、证券投资等。

          6.通过有关银行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存款、有价证券和贷款等。

          (二)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信息查询和考录,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本规程规定,必须给予提供信息和支持配合。否则,按各自承担职责,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也要按户建立收入、财产初审档案,并将本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情况、公示资料及时登记归档。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应当逐步建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十三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待遇的,由乡镇(街道办)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镇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各县市相关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2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管理工作,明确我州住房保障工作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1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统筹考虑我州各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水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以下认定标准。

          一、我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21.72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家庭。

          二、各县市可根据《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在±5%范围内制定本县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三、本标准仅适用于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住房保障工作。

          四、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制定公布一次。

        • 2013-11-21导出word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13〕1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相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制定出台的《甘肃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结合甘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重大意义

          《甘肃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规定》的制定出台,是省政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责任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改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的状况,有利于协调和整合各部门力量,有利于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于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将为我州深入实施“生态立州”战略、建设“生态甘南”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责任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责任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甘肃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规定》对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对环保部门履行统一监管的职能和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一)明确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水电、卫生、农牧、林业、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招商、科技、司法、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旅游、地震、工商、质监、气象、电力监管机构等25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在用机动车的环境保护检验,负责环境保护标志的发放;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负责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境保护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负责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协调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提请人民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配合环保部门监督管理通信企业严格履行环保制度及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指导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和燃煤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黄标车及老旧报废机动车淘汰,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测,在机动车辆年检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核发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所需费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国家出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挂钩;参与对国家出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引进省内外环境保护专家开展培训活动;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建立环境保护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能力认证制度,健全以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等为考核内容的职称鉴定模式,探索和建立促进环境保护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预防地质灾害;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水务水电部门负责划定河道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卫生部门要协助环保部门进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农牧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负责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依法对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沙尘暴策源地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负责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及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在审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协助环保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的调处;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招商部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的项目不予引进;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引进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科技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和转化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负责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统计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旅游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旅游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旅游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组织发展生态旅游,注重原生态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地震部门协助环保部门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州锅炉及附件的检验检测,清理辖区内污染严重的锅炉;负责建立全州特种设备档案和相关污染源信息录入,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治;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污染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原辅材料。

          气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共同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体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工商部门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核准、变更企业(个体)登记申请时,对涉及项目建设的企业(个体)依法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文件而未提供的,不予受理;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将登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电力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电力企业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三)明确企事业单位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应当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负责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现场的监察;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立健全机制,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县市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在环境应急过程中的职责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之间的关系,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促进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一)明确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收集和接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加强应急能力制度建设,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

          (二)预防为主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全面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环境事件;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设备的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和导引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工作。

          (三)及时预警

          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四)迅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根据规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突发环境事态发展和相关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受损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受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

          四、强化措施,全面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一)明确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促进环保工作深入开展,推动“生态立州”战略深入实施,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健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完不成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和部门,严格执行问责制,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和限批措施。对环境质量出现恶化、环境污染严重反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污染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不依法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应急措施,致使事件扩大或者延误事件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

        • 2013-11-06导出word关于调整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关于调整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3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调整及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州政府决定对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冯文戈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才 智 州委常委、副州长

          赵宏才 州政府秘书长

          杨扎西 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编办主任

          罗藏扎西 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丁克勤 州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 员:杨晓林 州纪委副书记、州监察局局长

          王建军 州发改委主任

          敏占彪 州经信委主任

          杨建国 州财政局局长

          杨建国 州民政局局长

          杨昌德 州农牧局局长

          张明民 州商务局局长

          王国庆 州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编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扎西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 2013-11-06导出word关于调整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关于调整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3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因人事变动 ,现将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小宇 州委常委、副州长

          副组长:李世忠 州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郭常民 人行甘南中心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成 员:杨建国 州财政局局长

          沙拜周 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金魁 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承平 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伟宏 州交通局副局长

          曹五八 州工商局副局长

          刘忠权 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王恩勇 农业银行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分行副行长

          杨建华 农业发展银行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分行副行长

          白国成 工商银行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分行副行长

          张冠峰 建设银行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分行副行长

          陈源才 邮政储蓄银行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分行副行长

          张忠华 甘肃银行当周街支行行长

          梁密祥 人民银行甘南中心支行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中心支行,梁密祥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此项工作的同志依次替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 2013-10-30导出word关于调整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关于调整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推进质量振兴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经州政府同意,决定对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进行调整,具体名单通知如下:

          召集人:刘永革 州政府副州长

          员:牛 耕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樊树喜 州质监局局长杨建国 州财政局局长

          杨志才 州水务水电局局长

          苏志龙 州发改委副主任

          旦正才让 州教育局副局长

          罗金明 州科技局副局长

          范元林 州经信委副主任

          马生权 州环保局副局长

          完德佳 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王 凯 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陈闹日 州农牧局副局长、州兽医局局长

          白栓科 州林业局副局长

          杨有友 州商务局副局长

          何克义 州卫生局纪委书记

          孔庆平 州财政局纪检组长(负责州国资局工作)

          陈向平 州工商局副局长

          旦智杰 州安监局副局长

          张登赤 州统计局纪检组长

          庹兴峰 州旅游局副局长

          张孝臣 州食药监局副局长

          訾尼告 州运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质监局,樊树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商定的事项。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报经召集人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8日

        • 2013-10-30导出word关于调整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关于调整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推进质量振兴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经州政府同意,决定对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具体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毛生武 州委副书记、州长

          副组长:刘永革 州政府副州长

          成 员:牛 耕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樊树喜 州质监局局长

          王建军 州发改委主任

          尚学杰 州教育局局长

          乔松林 州科技局局长

          敏占彪 州经信委主任

          杨建国 州财政局局长

          景旭东 州环保局局长

          王延祥 州住建局局长

          杨忠德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志才 州水务水电局局长

          杨昌德 州农牧局局长

          才 尕 州林业局局长

          张明民 州商务局局长

          王 武 州卫生局局长

          孔庆平 州财政局纪检组长(负责州国资局工作)

          王国庆 州工商局局长

          唐义龙 州安监局局长

          冷 周 州统计局局长

          曹世清 州旅游局局长

          白留祎 州食药监局局长

          帕化肖 州运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研究安排推进质量振兴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质监局,具体负责推进质量振兴的日常工作,樊树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递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8日

        • 2013-10-25导出word关于成立特色种养业保险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特色种养业保险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藏区特色种养业保险

          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现全州牦牛、藏系羊养殖、青稞、苗木、中藏药材种植保险工作目标,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成立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藏区特色种养业保险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才 智 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刘小宇 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

          成 员:李世忠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金融办主任

          董永祥 州委农办副主任

          王章明 州农牧局副局长

          陈玉安 州财政局副县级调研员

          斗格尔 州扶贫办副主任

          袁志华 州金融办副主任

          赵 飞 人保财险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保财险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分公司,具体负责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藏区特色种养业保险示范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赵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请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 2013-10-18导出word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

          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发〔2013〕1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机遇,有效改善我州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目标,统筹考虑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及环境优化,结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规划,科学合理编制本县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于10月20日前报州住建局。

          二、各县市要制定翔实可行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于10月30日前报州住建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

          (联系人:杨宝兴 联系电话:1390941016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3〕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机遇,有效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积极推进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作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近26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积极评价。但全省仍有近20万户群众居住在棚户区,房屋简陋、环境卫生条件较差、防震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各地要从大局出发,立足本地实际,把棚户区改造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以及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

          (一)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十二五”规划相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都从不同方面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标和任务,界定了约束条件和保障措施。各地在编制和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中要注意做好与上述规划的衔接,避免引发矛盾。

          (二)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各地要根据城镇化发展目标,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优化、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将城市建设与棚户区改造紧密结合,完善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和优化现有城市布局,不断提升城市功能。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合理确定改造时限和改造范围。

          (三)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突出功能与生态环境要求。在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中,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以及养老等社会保障需要,合理进行规划选址,实现以棚户区改造带动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以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推进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完善。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面积,执行绿色建筑各项指标,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三、实施四个结合,建设环境优美的现代化住宅小区

          (一)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把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比例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30%。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分类申报、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二)棚户区改造与综合整治相结合。要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历史性建筑、民居,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三)棚户区改造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各地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保证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四)棚户区改造与社区公共服务相结合。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要配置一定规模的停车位和社区服务及管理用房,为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社区服务创造条件。要针对保障性住房和入住群体的特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区一策的原则,探索通过购买物业服务、住户自主管理等方式,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标准和内容。要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困难家庭劳动力从事物业服务和社区服务。

          四、突出改造重点,加快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

          (一)重点推进资源型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依据国家批准确定的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我省白银等6个市、玉门等4个县市区及阿甘煤矿等3个独立工矿区涉及其中。上述地区要抢抓政策机遇,集中力量,加快推进改造,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

          (二)依法推进“城中村”改造。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等核心内容,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地稳步推进。

          (三)全面落实2014年改造计划。各市州政府要在确保完成2013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建设(房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尽快完成棚户区调查摸底,启动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分年度、分类别、分市县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点落实2014年棚户区改造任务。2013年10月20日前,各市州政府要将批准通过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依据各地规划,提出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要求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落实优惠政策,完善地方配套措施

          (一)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

          (二)加大省市县政府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照国家政策和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目标,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

          (三)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国有工矿、林区、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力度。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要切实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

          (七)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政府责任和部门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组织实施。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职,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对参建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自2014年起,兰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市州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度,按照《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对县市区政府及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省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提请省政府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和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注意跟踪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 2013-10-16导出word2013年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2013年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州政办发〔2013〕45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上下达我州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提出的《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实现。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0日

          2013年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套(户)

          类别

          合计

          保障性住房

          各类棚户区改造

          地区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

          新开工

          10674

          6956

          1483

          2235

          基本建成

          9010

          7700

          510

          150

          650

          合作市

          新开工

          1600

          1400

          200

          基本建成

          1900

          1900

          夏河县

          新开工

          900

          500

          200

          200

          基本建成

          930

          500

          200

          230

          舟曲县

          新开工

          904

          396

          223

          285

          基本建成

          570

          300

          150

          120

          迭部县

          新开工

          1300

          500

          200

          600

          基本建成

          2600

          2500

          100

          卓尼县

          新开工

          3900

          2900

          500

          500

          基本建成

          1800

          1800

          临潭县

          新开工

          800

          500

          300

          基本建成

          碌曲县

          新开工

          1100

          700

          100

          300

          基本建成

          660

          500

          60

          100

          玛曲县

          新开工

          170

          60

          60

          50

          基本建成

          550

          200

          150

          200

        • 2013-10-15导出word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州政发〔2013〕13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

          州级政府部门和省属驻州单位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落实省、州效能风暴行动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精神,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应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州级政府部门(含市县级政府部分项目)和省属驻州有关单位现行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审核。经2013年8月13日州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此次公布行政审批事项116项,其中新增行政审批项目59项(2012年州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未含或名称调整),省政府部门下放州、县市政府部门37项,取消20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提高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和省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职责权属的衔接落实,对公布实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依据、优化程序、减少要件、压缩时限,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对合并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研究实施方案,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定审批程序、环节和办结时限;对下放县市的审批项目,要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制定衔接方案,推动执行、承接、实施等环节的工作落实。要健全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推行网上审批、集中审批、并联审批、电子监察。要继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在突出位置,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规范审批行为,完善配套制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9项)

          2.省政府部门下放州(县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7项)

          3.合并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4.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项)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3日

          附件1

          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新增行政许可项目(4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机关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12年3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2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州宗教事务管理局

          4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

          州公安局

          5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焰火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

          州公安局

          6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8号)

          州财政局

          7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

          企业特殊工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9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10

          农用地开发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3月30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1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31号)

          州环境保护局

          12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3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内容修改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涉路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路政管理机构

          15

          港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修订)

          州交通运输局

          16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州交通运输局

          17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8

          小水电站建设审批

          《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修订)

          州水务水电局

          19

          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6月4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0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1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2

          在预防保护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审核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办法》(2002年12月7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3

          在湿地保护区天然水道和湿地边缘50米内建筑设施许可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州林业局

          24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5年6月22日主席令第26号)《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州、县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25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84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6

          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84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7

          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84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9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0

          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1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审批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23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2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5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

          科研和教学所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含对照品)购用审批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令第410号)《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州、县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工作主管部门

          35

          建立社会计量行(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412号)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36

          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主席令第52号)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7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主席令第52号)《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29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8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39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40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及易地建设审批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公告第30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1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公告第30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2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拆除、更新、改造、迁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州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3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改造、报废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4

          无线电台(站)设置、频率指配、项目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州无线电管理机构

          45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

          州、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46

          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

          州国家保密局

          47

          电影放映单位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州或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二)新增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机关

          1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2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州民政局

          3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4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5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州国家保密局

          (三)新增政府对行政相对人备案制管理项目(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机关

          1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令第190号)

          州无线电管理机构

          2

          实施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主席令第54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3

          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档案、藏品管理制度及购买文物记录;文物经营单位销售文物记录;文物拍卖单位拍卖文物记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77号)《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修订)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4

          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5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

          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或宗教学术会议备案

          《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四)新增政府对政府备案制管理项目(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机关

          1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2

          省政府部门下放州(县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省政府部门下放州(县市)行政许可项目(1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原实施单位

          现实施单位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州公安局

          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3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

          内地公民前往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州公安局

          5

          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6

          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7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

          省公安厅

          州公安局

          8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州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及其小型规模矿产资源、沙石粘土采矿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0

          船舶进出港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修订)

          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

          拖拉机登记及驾驶员证核发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监理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农机监理部门

          12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监理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农机监理部门

          13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核发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2005年9月23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14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商务厅

          州商务局

          15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除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以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1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1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省政府部门下放州(县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土地登记

          《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4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5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6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7

          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税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8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民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税务主管机关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9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0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

          县市残疾人联合会

          (三)省政府部门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下放内容

          实施机关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4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3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印刷企业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以及兼并、合并、分立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以及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州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7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零售业务的发行单位(个人)许可(含出版单位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594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5号)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零售业业务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方税务机关

          9

          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方税务机关

          附件3

          合并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合并后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药品广告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5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

          3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4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设立宗教社会团体审查

          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2

          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注销审批

          州、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同意

          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水运管理机构和河道主管机关

          4

          河道、湖泊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改为备案制

          (二)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核准

          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

          政财贴息项目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6

          城市规划审查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7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地方税务局

          8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方税务机关

          9

          旅游发展规划审核

          州、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10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核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1

          体育竞赛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4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机关

          3

          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州、县市地方税务机关

          4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2013-10-09导出word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转发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3〕1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8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8月14日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城市常住居民包括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定期审核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保障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和之差。

          第九条 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条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一)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到民政部门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比对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自收到比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比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在辖区内公示。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要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备案审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比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所辖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指定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直接划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第二十条 采取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13-09-26导出word关于成立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成立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州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经请示州政府同意,决定成立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小宇 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李世忠 州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何子杰 人民银行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新胜 州银监分局局长

          成 员:袁志华 州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孙云才 人民银行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忠荣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银监分局副局长

          薛 华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永祥 州纪委常委、州监察局副局长

          沙拜周 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金魁 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一琼 州发改委副主任、州物价局局长

          张承平 州公安局副局长

          安玉荣 州审计局副局长

          李文杰 州财政局副局长

          洪小流 州住建局副局长

          陈闹日 州农牧局副局长、州兽医局局长

          朱舟平 州林业局副局长

          杨有友 州商务局副局长

          李海龙 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交巴加 州信访局副局长

          李宝林 州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日常工作,袁志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忠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请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此项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

        • 2013-08-30导出word全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全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0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活动自评验收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和《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评验收工作。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自评验收办法

          根据《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州政办〔2013〕155号)要求,为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办法。

          一、自评验收时间

          9月底前县市、乡镇两级完成自评验收;10月5日前州级组织验收。

          二、自评验收原则

          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各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自评验收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评验收合格后,向县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申报验收;县级自评验收合格后向州级申报验收;州级自评验收合格后,向省级申报验收。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凡自评验收走过场、弄虚作假,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自评验收内容及分值

          自评验收满分为100分。主要考评验收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推进、单位自查自纠、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逐级自评验收等工作。火灾情况作为扣分项单独计分。

          (一)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推进工作(20

          1.政府主导统筹实施(9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评通报,统筹推进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活动期间各县市人民政府每阶段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

          2.部门推进落实(9分)。住建、工商、宗教、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行业部门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排查整治,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并在互联网实名公布行业部门组织检查、督查情况。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单位名称以及发现的火灾隐患,本行业、本系统采取的针对性措施等。

          3.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2分)。本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严格督促整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自评验收以下内容(20分):一是消防安全职责(8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二是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8分)。依法履行消防审批程序,确定消防重点部位,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消防设施管理等;三是火灾隐患整改(4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在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二)单位自查自纠工作25分)

          1.单位自查自纠(5分)。落实单位排查整治责任,社会单位按排查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台账。

          2.实名公布自查自纠(20分)。所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社会和单位职工群众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等。完成自查自纠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公安消防部门要统一将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在互联网消防网站上公布,督促落实排查整治责任。

          (三)消防监督执法工作(30

          1.完成执法工作量(16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完成上级确定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人均执法工作量。

          2.公布执法情况(10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将监督检查情况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单位场所名称、抽查部位、检查时间、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

          3.开展消防安全形势评估(2分)。7月底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将书面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落实不良行为公布(2分)。每月各地应按照要求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重点自评验收以下内容(30分):一是全面排查(16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对所管辖单位全面排查不少于一遍,记录规范;二是日常监管(10分),单位正常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记录规范;三是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2分),灭火预案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内容科学合理,定期演练;四是消防档案(2分),消防档案内容完整,并保管妥当,方便查阅。

          (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0分)

          1.媒体宣传工作(10分)。县级以上(含县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主要考评在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

          2.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10分)。主要考评各地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的情况,户外视频和楼宇电视播出消防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情况,利用微博微信进行宣传情况。

          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10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自评验收,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情况。

          (五)逐级自评申报工作5分)

          1.确定自评验收细则(2分)。各县市结合辖区实际,细化考评任务,明确自评验收细则,下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2.逐级开展自评申报3分)。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县市、单位,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对自评验收为优秀的实施上级督查核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验收考评降为最低等次,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并通报批评,年终不得评先评优。

          (六)扣分项目

          每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扣5分;发生1起重大火灾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一票否决。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自评验收标准

          考评

          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

          及分值

          考评标准

          (注:扣分均为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考评方法

          考评组织

          得分

          (一)

          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

          工作(20分)

          1

          政府主导统筹实施(9分)

          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各级政府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检查督查、通报、考评验收工作。缺一项,扣3分。

          核对台账资料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2

          部门推进落实(9分)

          住建、工商、宗教、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行业部门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排查整治,向本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并在互联网名公布行业部门组织检查、督查情况。上述中有一个行业部门未开展排查并实名报告的,扣1分;有一个未按规定在互联网实名公布的,扣1分。

          核对资料

          网上核查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3

          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2分)

          以政府名义专门下发文件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严格督促整改。有1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以政府名义(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不算)挂牌督办的,扣0.5分。

          对照监督管理系统,核对资料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二)

          单位组织推进

          工作

          (20)分

          4

          消防安全职责(8分)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缺一项,扣2分。

          核对台账资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8分)

          依法履行消防审批程序,确定消防重点部位,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消防设施管理等。缺一项,扣2分。

          核对台账资料

          火灾隐患整改(4分)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在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缺一项,扣2分。

          核对台账资料

          (三)

          单位自查自纠工作(25份)

          5

          单位自查自纠

          (5分)

          社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工作台账实名上报。未按时上报的扣2分;9月底未全部完成自查自纠的,扣5分。

          核对各地上报材料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6

          实名公布自查自纠(20分)

          所有社会单位完成自查自纠后在单位内部公布;公布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家扣1分;实地督察发现单位未进行自查自纠的,1家扣1分;实地督察发现单位自查自纠未在内部公布的,1家扣1分。公安消防机构将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统一在互联网上公布。每月上报的数据与互联网公布数据不符的,扣2分。

          网上比对、实地核查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四)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30分)

          7

          完成执法工作量(16分)

          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核查各地设定的人均检查单位、发现隐患、整改隐患、临时查封、责令“三停”、罚款、拘留等执法工作量完成情况。有1项未完成,扣3分。

          核查监督管理系统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8

          公布执法情况

          (10分)

          通过互联网核查执法公布情况。核查发现未公布的,扣1分;核查发现公布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通过互联网核查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9

          开展消防安全形势评估(2分)

          7月底前,县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完成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未完成不得分。

          核对上报资料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10

          落实不良行为公布(2分)

          每月按照要求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未开展的,不得分。

          核对上报资料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五)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30分)

          11

          全面排查

          (16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对所管辖单位全面排查不少于一遍;每少1%,扣2分。

          核对台账资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日常监管

          (10分)

          单位制定检查计划,正常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检查制度、计划未制定每少一项扣2分;检查、巡查不落实每发现一次,扣1分;记录不清,每发现一处,扣0.5分。

          核对台账资料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2分)

          灭火预案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内容科学合理,定期演练;预案未制定或未组织演练,该项不得分;预案内容每缺一项,扣0.5分。

          核对台账资料

          消防档案(2分)

          消防档案内容完整,并保管妥当,方便查阅。档案没缺一项,扣0.5分

          核对台账资料

          (六)

          消防宣传教育

          工作(20分)

          12

          媒体宣传工作(10分)

          完成上级部署的媒体宣传任务,专栏、稿件每少1条按比例扣分。

          根据中央、省级媒体专栏、稿件情况统计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13

          社会化消防宣传(10分)

          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记2分,未完成不得分;电视台、广播电台,车站、机场、商场等大型户外视频和楼宇电视播出消防公益公告、安全提示,记1分,未完成不得分;利用微博、短信进行消防宣传,记1分,未完成不得分。

          查询媒体报道、工作台帐等进行核查

          各级领导

          小组

          14

          日常消防宣传

          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扎实开展针对性强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乡镇、街道、社区、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完成此工作记10分,未完成不得分。

          核对台账资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

          逐级自评申报工作(5分)

          15

          确定自评验收细则(2分)

          9月底以前,各地结合辖区实际细化考评任务,明确自评验收细则,下发各有关单位执行。未按时下发执行的,本项不得分。

          检查台账

          实地核查

          各级领导

          小组

          16

          逐级开展自评申报(3分)

          由各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自评验收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评验收合格后,向县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申报验收;县级自评验收合格后向市州级申报验收;州级自评验收合格后,向省级申报验收。其中县级未完成不得分;乡镇(街道)每缺1处,扣0.5分。

          核对上报资料实地核查

          各级领导

          小组

          扣分

          项目

          17

          火灾事故扣分

          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扣5分;发生1起重大火灾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通过火灾统计系统

          各级领导

          小组

          备注

          1、自评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2、对自评验收为优秀的实施上级督查核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验收考评降为最低等次,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并通报批评,年终不得评先评优。

          3、凡自评验收走过场、弄虚作假,一旦发生大的火灾事故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 2013-08-13导出word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

          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与周围电磁环境合理兼容,确保甘南夏河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南夏河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南夏河机场航空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第四条 甘南夏河机场无线电环境保护区包括甘南夏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甘南夏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

          第五条 甘南夏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甘南夏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包括甚高频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仪表着陆系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六条 甘南夏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主要包括航空器上升下降中的电磁环境。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确定甘南夏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东西两个半圆和南北一个长方形区域组合而成。东西区域分别以东西端跑道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0千米划定;南北区域分别以跑道南北边向外延伸划定,区域范围为长3.2千米,宽10千米。

          第七条 甘南夏河机场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在跑道东侧,位于距跑道中心点1.4千米的跑道中心延长线上。

          第八条 禁止在以全向信标/测距仪台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千瓦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设备;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交通流量大的公路或者其他设施;

          (九)半径100米以内建有建筑物(机房除外),半径100—300米之间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1°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2.5°垂直张角;半径300米以外,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2.5°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5°垂直张角;

          (十)半径50米以内栽有树木;距天线50—100米之间有成片的树木,独立树木的高度高于地网水平面4米;150—300米之间树木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2°垂直张角;300米以外树木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4°垂直张角;

          (十一)半径100米以内有金属栅栏和拉线及流量大的铁路、公路;半径100—200米之间金属栅栏和拉线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0.5°垂直张角;半径200米以外金属栅栏和拉线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1.5°垂直张角;

          (十二)半径100米以内设置架空金属线缆(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半径100—300米之间架空金属线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1°垂直张角,半径300米以外的架空金属线缆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3°垂直张角。

          第九条 甘南夏河机场仪表着陆系统包括下滑台(合装测距仪)和航向台。其中下滑台位于跑道南侧,距跑道东端头向内344米、距跑道中心线横向距离在120米范围;航向台位于跑道西端头280米范围内的跑道延长线上。

          第十条 航向台场地保护区是一个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天线阵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从天线阵开始沿跑道中心延长线向跑道方向延伸至跑道末端,宽度为120米;下滑台场地保护区是以本台天线阵为中心,前方长900米、宽120米的范围。

          第十一条 禁止在航向台及下滑台以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场地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堤坝或道路;种植树木;设置金属栅栏;架空金属线缆;停放车辆或飞机;进行地面交通活动;

          (二)在航向台天线阵前方±10°,距天线阵3000米,修建高于15米的建筑物和大型金属反射物、高压输电线等;

          (三)通信和电源线缆穿越场地保护区;

          (四)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千瓦的广播电台;半径5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0千瓦的广播电台;

          (五)半径300米以内设置35千伏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500米以内设置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220—330千伏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0米以内设置33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六)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4千瓦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

          (七)半径500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八)半径150米以内设置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

          第十二条 甘南夏河机场无线电通信塔台位于跑道中部,位于距跑道中心点向北垂直距离约为485米。

          第十三条 禁止在以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塔台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l千瓦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第十四条 甘南夏河机场卫星地球站位于跑道中部,位于距跑道中心点向北垂直距离约为490米。

          第十五条 所设无线电设备对卫星地球站设备信号干扰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设备

          当地球站与数字微波接力系统共用同一频段时,由于无线接力系统引起的对8比特PCM卫星固定业务假设参考数字通道输出端的干扰应符合下列允许值:

          1.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任意10分钟射频干扰功率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1×10-6平均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10%;

          2.任何月份的0.03%以上时间,任意1分钟辐射干扰功率引起的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4;

          3.任何月份的0.005%以上时间,任意1秒钟辐射干扰功率引起的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3。

          (二)其他网络地球站和同步卫星空间站设备

          在15GHz以下相同频段上工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网,由所有其他网络的地球站和空间站发射机产生的干扰,进入8比特PCM 卫星固定业务假设参考数字通道输出端的干扰应符合下列允许值:

          1.在网络不实施频率复用的频段中,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其10分钟平均干扰噪声功率电瓶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6 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25%;

          2.在网络实施频率复用的频段中,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10分钟平均干扰噪声功率电瓶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6 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20%;

          3.在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由另一个卫星固定业务网路的发射机产生并落到任何一个8比特PCM电话系统中10分钟平均干扰噪声功率电瓶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6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6%。

          (三)雷达、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其他无线电设备

          地球站与其他业务系统共用同一频段时,在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的通信方向上,任何月份允许的干扰恶化量不应超过对应差错性能指标的10%,其中来自固定业务部分干扰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89%,来自共用频率的雷达、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主要业务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10%,来自所有干扰源所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1%。

          1.来自雷达系统的干扰落入同步气象卫星地球站接收输入端的干扰信号峰值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10dB;

          2.来自中波、调频广播和1—5频道电视广播的发射干扰,在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的电场强度应不大于125dB;

          3.来自电视广播的谐波发射干扰,落入同步气象卫星地球站接收输入端的干扰信号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25dB;

          4.来短波广播的发射干扰,在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的电场强度应不大于105dB;

          5.来自移动通信系统的谐波发射干扰,落入同步气象卫星地球站接收输入端的干扰信号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25dB。

          (四)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

          来自频段为300MHz以下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辐射干扰,在地球站的电场强度应执行GB4824—2004规定。来自频段为1GHz-18GHz的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辐射干扰,落入地球站接收机输入端的干扰信号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30dB。

          第十六条 甘南夏河机场新建、扩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应按其台站属性、分类及保护要求实施有效保护。

          第十七条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无线电管理处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航无线电管理部门(民航甘肃监管局)和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无线电管理处批准,不得使用、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十九条 在保护区内设置非航空业务的各类无线电设备、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等,引起有源干扰及导航台站周围地物的反射和再反射,可能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影响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和《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

          第二十条 对在保护区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有可能影响或干扰甘南夏河机场民航无线电业务的,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无线电管理处应在征求中国民用航空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后,按照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甘南无线电管理处对在保护区内非航空业务无线电台审批时应加强监管。申请新设非航空业务无线电台的机构应当联系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无线电管理处对所设电台进行电测,申请无线电台执照,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保护区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指标符合有关标准,保护区内已审批的在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每年应抽检一次,经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在特殊时期,应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的监测检查力度,延长监测时间增加监测次数。

          第二十三条 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将机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甘南夏河机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无线电管理处、甘南夏河机场共同商定。

          第二十五条 甘南夏河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应及时向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无线电管理处和民航甘肃监管局报告,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无线电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有害干扰。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无线电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甘南夏河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机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的设施,应当立即通报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保护内建设高压输电线路、架空金属线、存放金属堆积物,从事采砂,掘土等改变地貌的行为或从事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的,由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无线电管理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甘南夏河机场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3-08-05导出word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相关单位:

          州环保局制定的《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6日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州环保局)

          为全面完成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环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10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严格环境执法为手段,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持续加大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机制和“属地管理”原则,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州级执法机构开展督查工作,并对重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全面监管,实现对企业执法监管100%全覆盖目标。

          2.分工负责原则。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按照任务分工履职尽责,积极采取宏观调控、严格审批、取缔淘汰、科技推广等措施,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上下合力整治的工作局面。

          3.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原则。督促企业提高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建立健全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在环境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的投入,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案件。

          1.加强对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州环保局负责)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在全州开展废水排放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去向,对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以及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查处。(州环保局负责)

          3.依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废水排放企业予以关停淘汰。(州经信委负责)

          4.对排放废水不能达标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闭;对造成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州环保局负责)

          5.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工艺升级改造进度,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州建设局负责)

          6.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州环保局负责)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回头看活动。

          1.“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州经信委负责,州工商局配合)

          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州环保局负责)

          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州环保局、州安监局、州卫生局负责)

          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州环保局负责)

          对不能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州卫生局负责)

          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州监察局、州国资委负责)

          2.涉重金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州环保局、州安监局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摸清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州环保局、州建设局、州安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州环保局、州安监局负责)

          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管理。(州安监局负责)

          严肃查处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州公安局负责、州农牧局配合)

          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要依法淘汰关闭。(州经信委负责)

          对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要督促当地政府实施搬迁工作。(州安监局、州卫生局负责)

          (四)继续加强对辖区内水电、公路及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管理。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水电开发和公路建设中对生态破坏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保证生态流量和禁止弃渣乱堆乱放;切实加大城区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和锅炉烟尘无组织排放专项执法力度,对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和噪声超标排放收费工作,对未进行申报登记和“三同时”执行不到位、污染设施正常运转未达标的建筑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办理的给予行政处罚。

          (五)及时办理各类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畅通“12369”环保投诉热线,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要正确疏导,查清事实,妥善处理,不推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事实政务公开,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一些难点环境信访案件,要统筹兼顾,多做思想工作,环保一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争得解决。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20日前)。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订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于6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州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630—9月10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内的重点企业、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突出环境隐患和环境敏感点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对自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查处案件信息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于9月10日前报州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

          (三)督查阶段(916—10月31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地做好迎接省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州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对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坚持把环保专项行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并及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联合监督检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健全执法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划定重点和一般监管区域、行业和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突出执法重点。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县级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巡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未整改到位和“回头看”查出的新问题;州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纪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扎实开展后督察。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开展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后督察,责令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

          (五)加大信息公开。各县市政府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 2013-08-05导出word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主要工作任务

          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主要工作任务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分解落实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

          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确定的各项应急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切实提高全州应急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现将《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落实“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责任明确到位

          各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对策措施,确定具体责任人。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从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抓起,指导督促本县市、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内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二、完善工作方案,做到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对照《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落实“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主要任务分解表》,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要通过示范建设等形式,以点带面,推动主要工作的全面落实。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的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工作在2013年底前完成;其余工作在2014年底前完成。

          三、及时总结评估,做到跟踪督促到位

          各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每半年要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定期对各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落实“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附件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_必发365手机网页版官网_bst365老牌体育落实“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主要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协作单位

          一、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1项)

          1

          各县市政府和基层各部门、单位要全部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基层各部门和单位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明确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州、县市政府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州、县市政府

          (二)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2 项)

          2

          完成州级总体应急预案及37个州级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3

          各县市政府完成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各县市政府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三)构建公共安全社会网络体系(1项)

          4

          州、县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要完成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普查工作,建立数据库,明确责任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整改率要达到30—50%。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二、应急响应与指挥平台体系建设

          (一)推进应急平台建设(1项)

          5

          加快州县两级政府应急平台建设。

          州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政府

          三、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一)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项)

          6

          州县市政府要成立应急救援支队或大队,并将经费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州公安局

          各县市政府

          州公安消防支队

          (二)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1项)

          7

          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和综合管理等5大类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专家参与应急工作的机制。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三)企事业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1项)

          8

          加强矿山、危化品、民航、电力和电信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技术装备,提高现场先期处置能力。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四)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1项)

          9

          制定鼓励政策,加强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基层社区的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保障水平。逐步建立政府倡导、项目化管理、社会化运作和全民参与的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机制。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有关人民团体

          (五)加强基层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建设(1项)

          10

          建设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基层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培育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社会工作者等基层专业人才队伍,配备必要装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四、物资保障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1项)

          11

          在州政府所在地或重要区域建设州级应急物资储备库。

          州直有关部门、单位

          五、通信保障体系建设

          (一)完善各部门专用应急通信系统(1项)

          12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按标准配备适用的卫星通信、集群通信等无线通信设备,实现互联互通。

          州直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二)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1项)

          13

          充分利用现有通信网络资源,建立指挥调度通信网络,与省应急指挥调度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州直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六、恢复重建体系建设

          (一)加强事发现场恢复能力建设(2项)

          14

          加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和通信枢纽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破坏情况调查和快速抢救能力建设。

          州直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15

          加强废弃物、污染物的清理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程装备与移动式无害化处理设备。

          州环保局

          各县市政府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加强城乡建筑抗灾能力和避难场所建设(4项)

          16

          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强化雨水径流控制,提高城市排涝标准,增加城市雨洪蓄泄空间,推广城市雨洪资源利用。

          州建设局 各县市政府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17

          州、县市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空间分布、容纳能力、功能布局和物资配备等建设标准,合理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储备一定数量的食品、帐篷等生活必需品。

          州地震局

          州民政局

          各县市政府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18

          在学校、医院、商场、机场、车站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指示标志,注明避难方向和距离。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19

          推进农村地区地震、地质灾害、洪涝多发区及重点防洪保护区和蓄洪区等区域的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建设。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七、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一)建立应急管理标准体系(1项)

          20

          完成应急管理基础规范制定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的标准体系。完善应急能力评估、应急救援绩效评估、各类应急人员资质管理与培训考核等管理标准规范。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八、宣传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

          (一)加强应急管理和演练(1项)

          21

          各县市、各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预案演练活动,加强联合演练。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二)大力拓展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2项)

          22

          各县市政府根据本地特点,编发形式多样的公共安全知识读物或制品,建设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网站,开展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日(周、月)活动。

          各县市政府

          州教育局 州文化局

          23

          深入开展公共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大力推动安全社区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公共安全文化素质。社区、农村等基层组织充分利用宣传栏、讲座、科普展览等形式,开展面向公众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 2013-07-30导出word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10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12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区,以下统称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

          第三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工作,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评估认定工作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32号)要求,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注重发掘典型、总结经验,宣传推广,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营造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良好氛围。

          第五条 各地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重要内容,在宏观规划、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上优先安排,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六条 健全教育督导机构,科学、严格、有序开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各地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各项具体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各地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组织省级评估验收。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七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八条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

          (一)入学机会

          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同级财政保障体系。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不能低于省上规定标准,并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

          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要确保“三个增长”,即财政性教育经费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以上。财政要在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近三年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5.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一律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足额征收;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政府分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后,按10%比例计提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地方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按10%比例提取教育专项资金。并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6.上级各类教育专项经费和县市区配套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教师队伍

          1.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2.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1∶19,县镇和农村为1∶21,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比为91%以上;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1∶135,县镇和农村为1∶16,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人数比为85%以上。

          3.建立科学有序的教师(校长)交流制度。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和合理流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行县域内教师校长定期轮岗交流和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或教学点工作,探索建立中小学城乡教育“区域联动,整体推进,共同发展”的合作联盟模式,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4.确保新增财政教育经费重点用于教师队伍建设,设立并逐步提高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县市区财政要按教师年度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财政部“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

          (四)质量与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2.小学无辍学现象,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残疾儿童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2015年前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0%以上;2016—2020年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3.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8%以上。

          4.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学校办学行为规范。

          5.小学升入初中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

          第九条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

          调查的方式:可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可由省级评估组自行组织,也可由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问卷调查的数量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县,问卷调查数量均为600份。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并保证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实地走访由省级评估组自行组织,走访对象的选取参照问卷调查对象的选取方式。

          第十条 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达标的评估认定工作,由学校按照《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和《甘肃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自查自评,县级政府组织评估验收,市州级政府组织复查认定。

          第十二条 当年申请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国家评估认定的县,应由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查自评。自评报告报市州政府复核。市州政府复核后,于当年5月30日前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县级政府自评报告和市州复核报告。

          第十三条 省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进行督导评估验收,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验收达到义务教育均衡的县,由省政府审核后,于当年8月31日前申报国家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已认定的县市区连续两年主要指标未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黄牌警告;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予认定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经复查评定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依照程序撤销其称号。

          第四章 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通过省级督导评估验收并经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政府给予表彰,并在全省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13-06-18导出word转发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转发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

          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3〕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继续统筹实施基层就业和服务项目。今年,省委、省政府继续将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决定选拔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工作。继续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选聘1800名大学生村官到贫困村任职,选拔1700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选拔2000名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工作,招聘3504名农村特设岗位教师,选拔266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按照既定的实施方案和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好招考选拔和录用安置等工作,确保民生实事就业项目和各基层服务项目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地要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进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征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国防事业。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全面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税收、金融、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型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社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在甘、省属大中型企业,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出贡献。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简化注册手续,并在工商登记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一站式”的市场准入服务。要积极推动大学生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建设,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要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实施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下同)。

          (五)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和非公企业参与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见习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落实见习补贴政策。从2013年起,全省每年创建20个左右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省级示范基地每年评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六)切实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培育体系,积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毕业生创业能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要全面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政策、招聘活动安排和就业岗位信息,扩大就业信息服务覆盖面。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要尽快启动“甘肃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骨干师资计划”,研究制定将就业指导人员纳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的办法,稳定就业指导人员工作队伍。

          (七)大力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公益性招聘活动,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要全面落实对高校毕业生的免费就业服务,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高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开展校园招聘活动。要积极举办非公企业专场招聘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地各高校要积极举办网络招聘活动,探索网上面试、签约、办理就业手续的方式,简化招聘流程,提高招聘效率。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各地要组织职业培训机构深入各类高校,大力宣传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和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掌握职业技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要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强化基本技能训练,满足初次上岗需求,缩短就业适应期。要切实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

          (九)全力推动校企合作共促就业活动。鼓励各高校、各企业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校企合作,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实习见习。各高职高专学校,要采取学校进企业、劳动教学相结合、工学交替、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大力推动校企合作。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动高校和企业有效对接。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跨地区、跨行业、校企全面对接的就业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十)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按照国家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要及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对实名登记的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至少1次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并依托基层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县级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功能建设,完善报到接收手续,切实做好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培训信息、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

          (十一)积极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各地、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帮扶对象,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各级人社部门要在提供常规化服务的同时,采取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见习等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免费参加各类招聘会、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就业援助政策,帮助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各高校要建立特困家庭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优先推荐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从2013年起,对当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1000元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十二)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有关市州、高校要根据少数民族毕业生特点,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就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少数民族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拓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我省实施各类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时,要在指标分配等方面继续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五、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

          (十三)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严格组织管理各类毕业生招聘活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对欠缴学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的毕业生,严禁采取扣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简单化的管理方式,坚决杜绝签订虚假就业协议。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的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十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资质、招聘信息的核查,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保障毕业生各项权益。要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切实做好各类招聘活动的安全规范管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六、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十五)努力改善高校人才培养结构。要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坚持年度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予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率适度挂钩,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地方和高校,要减少招生、控制招生或调减增幅。要进一步优化调整高校设置及学科专业结构,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议高校工作的主要依据,作为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十六)加强高校毕业生社会需求预测研究。要加强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各地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制定明确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靠实工作责任,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任务落到实处。

          (十八)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地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工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分析预判,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创新。要定期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督促检查活动,推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坚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统计和就业率报告公布制度,建立完善就业统计逐级核查制度和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九)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地政府要及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省财政厅要会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尽快研究提出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预算方案,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二十)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和社会氛围。要重点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的宣传,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和全社会对各项就业政策的知晓度。要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择业观,积极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实现自身价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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